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保障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www.63365.com制定了《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和北京市相继出台文件,鼓励和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合理配置及充分利用。北京市属医院经过长期的积累,在品牌、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医疗合作项目逐年增长。2015年对市属医院医疗合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梳理出一些普遍问题,如医疗合作项目形式不统一、过程管理不到位、协议条款不规范等。2016年3月18日市医院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对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的合作原则、基本要求、管理流程、收益管理及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加强了对医院精细化管理。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同时根据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北京有关医改、促进社会办医、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原管理办法的合作形式、合作管理流程、增挂牌匾、费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及违规问责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经市医院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形成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要求、审批管理、材料申报、费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个章节,共二十六条。
三、“医疗合作”如何理解?
本办法中的医疗合作是指市医院管理局所属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间开展的以满足广大患者就医需求为目的,以医疗活动为主要内容,以互惠共赢、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提升合作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优化医疗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而相互配合、协调的联合行为。
四、医疗合作的原则有那些?
一是要坚持公益为先、公共优先原则。合作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患者利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鼓励市属医院优先与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及精神、传染、妇儿、中医、康复等专科医院开展医疗合作。二是要坚持统筹资源、合理布局原则。鼓励开展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非首都功能疏解、改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不平衡、不充分的合作项目。三是要坚持权责清晰、互惠共赢原则。四是要坚持风险防控、量力而行原则。市属医院应在保证自身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开展医疗合作,要首先完成本院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合作形式有那些?
根据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实际情况,《办法》对合作形式进行了统一,主要包括:区办市管、院间托管(简称“托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简称“医联体”)、医院集团及其他合作等。
其中,www.63365.com在前期“托管”基础上,经过探索实践,总结提炼出“区办市管”合作模式,即由本市各区政府或外埠政府与市医院管理局共同发起,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原则,共同委托市属医院作为受托方,向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一般为当地区域医疗中心)提供医疗、学科、人才、管理等有偿服务的合作方式。此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举办主体的办医职能,市属医院负责全面管理职能,有效打通医疗资源纵向流动通道,促进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六、对医疗合作期限及合作数量有那些规定?
《办法》第六条规定,区办市管及托管每轮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合作每轮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医疗联合体可采取长期合作方式,但协议应每5年修订一次;医院集团合作期限由合作各方商定;特许经营合作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市属医院自身条件,其中采用区办市管、托管和特许经营三种合作方式的,其合作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
七、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前,一是要充分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及业务范围、资产情况、诚信记录、技术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综合实力等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二是要严格审核合作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客观分析自身承载能力,结合医院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等,合理选择合作对象及合作模式。
八、对合作对象资质有那些要求?
《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是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各类合作对象必须为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举办主体;三是要在医疗行业或监管机构无严重不良记录;四是要获得医疗机构资产所有权方同意。
九、市医院管理局对市属医院医疗合作如何管理?
医疗合作项目根据不同合作类型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管理。一是采取备案制管理的合作方式包括:非津冀区域内的技术合作(无偿合作且不增挂牌匾)、医联体(不含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和其他政府合作项目。二是采取审批制管理的合作方式包括:区办市管、托管、技术合作(有偿合作或增挂牌匾)、特许经营、医联体(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医院集团,以及涉津冀区域的医疗合作项目。三是《办法》中所称其他医疗合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法另行研究。
十、《办法》对合作对象加挂牌匾有哪些规定?
为避免产生歧义及误导患者,《办法》第十六条对合作对象加挂牌匾进行了规定,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是区办市管、托管合作对象可加挂“XX市属医院托管医院”或“XX市属医院XX医院(被托管医院)”牌匾。二是技术合作对象可加挂“XX市属医院技术合作医院”牌匾;合作范围为某一或某几个科室,须在牌匾上注明合作科室,如“XX市属医院技术合作医院(XX科室)”。三是医疗联合体合作对象可加挂“XX市属医院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牌匾。专科联盟合作对象可加挂“XX市属医院XX专科联盟成员单位”牌匾。四是医院集团合作对象可加挂“XX市属医院医院集团成员单位”牌匾。五是特许经营加挂牌匾按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办法》对市属医院加强合作项目加挂牌匾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对各类合作项目加挂牌匾进行统一设计、管理,规范制作、使用牌匾,确保市属医院品牌形象的统一。
十一、《办法》对合作费用有哪些规定?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一是开展区办市管、托管合作的应收取委托管理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被托管方医疗收入(不含药品等零差率项目)的3%。区办市管方式的委托管理费应由当地政府授权属地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并通过被托管医院拨付市属医院。按照市属医院派出常驻人员实际开支标准确定的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等)及双方商定的其他费用,应列入被托管医院运行成本,由被托管医院支付市属医院。二是开展技术合作可收取技术合作费,涉及输出管理的可收取管理费。三是医联体、医院集团可收取成员单位相关合作费用。四是合作涉及派出专家等相关费用事宜按相关规定或根据协议约定执行。五是特许经营的收益管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六是涉及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合作项目所得收益,应按《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1930号)等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十二、《办法》对接受社会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医院应将医疗合作项目纳入院务公开,应通过医院网站等对外公开,接受患者、社会监督;医疗合作项目如有变化,应在签订协议或合作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公示的项目信息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市医院管理局也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十三、《办法》在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强化监督和问责是确保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各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办法》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问责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未经市医院管理局批准或备案不得以合作为由擅自输出市属医院品牌;纳入审批管理的医疗合作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医疗和宣传活动等,违反规定的,按《www.63365.com关于印发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市医院管理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医管办字〔201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同时,要求各医院加强医疗合作管理,如坚决禁止以职工个人、科室名义与其他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合作,个人、科室也不得以医院名义开展医疗合作;院办企业、院办研究所等院属、院办非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合作(其中含远程医疗合作);市属医院及所属科室、人员在合作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超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各医院应给予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与科室及人员的考核、绩效、奖惩、晋升等挂钩。